《无为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4月3日,点点官方正式印发了《无为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必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价值追求,为我们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指明努力方向。
为适应社会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了《试行方案》。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以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房子为目标,通过加装电梯以点及面,方便居民出行,提升城镇无电梯小区和社区居住环境、设施条件和服务功能,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无为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于2023年11月初形成初稿。
2.征求意见。2023年12月5日市政府办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会,会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3.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3月20日,通过了市市监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4.合法性审查。2024年3月20日,通过了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5.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4年3月28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推进和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五、主要内容
1.无为市物业增设电梯的条件:
住宅楼需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且具备增设电梯的技术条件;业主需达成一致意见,通常需要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2.无为市物业增设电梯资金来源:
(1)政府补贴:设立专项资金,对增设电梯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业主自筹:业主可通过集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增设电梯的资金。
(3)物业公司支持:部分物业公司会提供资金支持或协助业主进行资金筹集。
3.无为市物业增设电梯审批流程:
(1) 业主提出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资金预算等。
(2)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标准和建筑规范。
(3)审核通过后,进行施工,施工期间需确保居民的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4.无为市物业增设电梯后期管理:
(1)电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2)政府会定期对增设电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创新举措
(一)创新商业模式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通过引入市场力量和新的商业模式解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的资金、运营等难题。
(二)创新纠纷解决机制
办法规定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办法充分考虑了不同争议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一方面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同时借助基层调解组织的力量,最后通过司法途径兜底,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财政、应急管理、消防、国动、生态环境、城管等多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形成了多部门协同的保障体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资金保障
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体现了公平性原则。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拓宽了资金来源,减轻了业主的经济压力。同时设立财政补贴资金,鼓励社会投资等其他资金来源,为增设电梯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利用渠道。
(三)权益保障
在业主意见征求方面,设定严格的意见征求机制,充分尊重业主物权与决策权。增设电梯造成权益损害的,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应当依法对权益受损业主给予赔偿,保障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其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管中心
解读人:朱学林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2538953
电子邮箱:876167227@qq.com
皖公网安备340225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