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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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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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农(渔政)罚〔2025〕39号 |
张**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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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20时30分,我局渔政执法人员巡查至牛埠镇土桥社区大河滩江段时,发现两名涉嫌违法垂钓人员。当场 控制其中一名违法人员;另一名违法人员逃窜至树林深处。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对现场进行勘验,同时拍照取证。现场共查获使用工具(鱼竿1根,鱼饵1盒,增氧泵1台),无渔获物,违法位置(位于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大河滩江段)。执法人员现场登记当事人信息,并固定证据。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2025年7月11日09时01分,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警务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记录在卷),当事人在笔录中承认在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大河滩江段垂钓的事实。 2025年7月11日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张**立案处理。 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种类:罚款人民币999.00元。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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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5年8月7日
皖公网安备34022502000103号